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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从事不合法电镀出产加工活动的布告

1970-01-01 电镀银系列

  为优化电镀职业工业系统和区域布局,提高工艺配备、污染防治和清洁出产水平,有用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实在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保证大众环境权益,促进电镀职业健康、标准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令和法规的规则,现就制止从事不合法电镀出产加工活动布告如下:

  一、自2015年6月30日起,制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出产经营者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不合法电镀出产加工活动(指未经环境保护部分审批同意,私行进行电镀出产或加工行为,包含塑料电镀水镀;电泳、真空电镀在外,以下同)。现从事不合法电镀出产加工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出产经营者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自行封闭、停产;对违背法令规则,未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中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法令来追查其刑事职责。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电镀污染整治作业的职责主体,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电镀职业的整治作业,环保、公安、安监、工商、住建、电力等部分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此项作业顺利进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政府职能部分的办理,不得托故阻遏,寻衅滋事,违者按有关法令、法规规则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职责。

  四、各地各部分要按《揭阳市电镀职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计划》的要求实在履行职责,在整治过程中对整治不力或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漏报、瞒报、少报,不尽职不尽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由所在地监察部分对相关职责人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