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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银产品谎称纯银销售 发票标注锁定商家欺诈

1970-01-01 电镀锡铜系列

  李女士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每套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9套“银元大系”产品。购买时,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及经理均向李女士承诺其所购买的产品“含银99%”,并在发票上注明了含银量。后经检测显示:送检的该9套“银元大系”产品表面镀银,内部基体成分为铜和锌。李女士认为,商家的行为属欺诈,遂诉至法院。而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却辩称,镀银制品和纯银制品在其公司均有销售,且纯银制品的市场单价是公开透明的。李女士是明知镀银而购买,因此,其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予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支付了货款,被告公司交付了产品并出具了专用发票,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鉴于产品成分与发票记载严重不符,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的一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退还李女士5.4万元货款,并赔偿其5.4万元。

  本案是一起欺诈消费者而双倍赔偿的消费纠纷案件。上文中法院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就此一“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律师浅析如下两个问题:

  首先,何为“双倍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受欺诈的消费者除获得与其实际损失等额的赔偿,使其损失被填平外,还可要求增加赔偿额,而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所支付费用的一倍。

  其次,此一“双倍赔偿”是否适用于本案?鉴于《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双倍赔偿”适用的前提有两个。其一,如何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反观案情,被告公司在给李女士出具的发票上注明含银99%,但后经检测证明该产品为镀银制品。产品成分与发票上的记载严重不符,依据我国《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公司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其二,《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双倍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消费者。参考《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那么,李女士购买9套“银元大系”这类工艺品、收藏品的行为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律师认为,分散的、单个的自然人在市场交易中,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较经营者而言,显然处于弱势地位。《消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若仅从字面意思理解,进而将李女士的购买行为排除在《消法》保护范围之外,是严重背离《消法》的立法本意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亦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女士与被告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公司带有欺诈性质的履约行为给李女士造成了严重损失,据此,李女士亦可援引《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双倍赔偿”。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