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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纠纷频发 消费者如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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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仅北京法院系统就受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127件。由于网络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及证据意识淡薄等因素,消费者往往遭遇维权障碍。 图片:CNSPHOTO提供

  刚刚过去的“双11” 期间,巨额成交量再次刷新多项纪录,消费者的购物热情空前高涨。从近年的情况看,不断攀升的交易额背后,网购纠纷也呈日益上升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仅北京法院系统就受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127件。由于网络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及证据意识淡薄等因素,消费者往往遭遇维权障碍。为此,北京多家法院纷纷在“双11”期间发布维权提示,希望通过对网络购物相关法律问题的剖析和解读,帮助大家理性消费,合理维权。

  2014年,刘某在某网络销售平台的一家电商处购买了纯银三层电镀白金手链,该手链页面载明“国际标准925纯银电镀三层白金,防过敏,不易褪色,持久光泽”等字样,同时承诺商品售出后支持复检、假一赔十、质量问题由电商承担运费、退费。刘某收货后对产品的质量产生质疑,于是将所购手链送至专业珠宝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就手链出具了珠宝玉石鉴定证书,显示该手链所测金属不含铂金成分,鉴定结果为“银手链”。刘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商与网络销售平台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关于销售平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中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卖家简介”链接有效并可以完全打开,说明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在其网站上公示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在能准确找到卖家的情况下,追究销售平台的责任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按照新《消法》规定,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才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所以,此案中只有在网络销售平台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商户信息的情况下,刘某才可以以网络交易平台为被告。

  按照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的调研结果,“商品描述不实”是当前网购中的最大问题。相关调查结果显示,71.9%的被访者遭遇过“商品与实物描述不符”的经历。调查还显示,对于网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仅有44.4%的被访者进行了投诉,55.6%的被访者选择承受。即使进行投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被访者比重仅占投诉被访者比重的41.9%,过半数投诉者对投诉问题的解决不满意或没有得到解决,严重影响消费者购物体验。

  2014年,张某在某网络商城的一家电子公司网店看中了一款手机并以3000元的价格拍了下来。电子公司向张某开具了一张发票,载明购买项目名称是“手机”。电子公司在网店中宣传这款手机在WCDMA网络下支持850/900/1900/2100MHZ频段。某日,张某在浏览该品牌手机官网时发现这款手机在WCDMA网络下支持只900/2100MHZ频段。于是,张某以电商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电商赔偿。

  在庭审中,张某还向法庭出示了其所保留的宣传彩页的截图。法官审理后认定,如果手机只是支持900/2100MHZ频段,则手机就只能在特定的地区使用,而电商在网页上没有显示这些信息。电商没有完整地向消费者说明手机的性能,对手机性能有所隐瞒,其行为构成了欺诈,应按法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予以赔偿。

  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禁止采用三种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活动:即标示商品的品名、用途、性能、产地、规格、等级、质量、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在促销中提供赠品、免费服务的,标示的赠品、免费服务的名称、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与实际不符;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不正当方式虚抬商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反不正当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2014年9月16日,王某通过“艺典中国”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艺鉴典藏公司受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挂卖的1幅唐云书面作品,名称为《春意盎然》,实付金额为3510元。王某通过支付宝完成付款后没多久,该网站客服致电王某称“由于公司失误在网站上将价格登错,将不予发货,请见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艺鉴典藏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艺鉴典藏公司辩称,网站与用户在《注册协议》约定,只有平台将艺术品从仓库实际向消费者发出时,双方之间的合同才成立。在此之前,网站上的信息只是要约邀请,买家下单付款是对公司发出的要约。公司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违约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艺典中国网站中公布的《注册协议》是没有与买家协商的、预先设定的、不允许买家对其内容作出变更的格式条款。这一条款赋予了艺鉴典藏公司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并免除了艺鉴典藏公司不予发货的违约责任,这是对消费者基于一般的消费习惯所认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变,但是艺鉴典藏公司没有对此作出合理的、充分的提示,没有有效提醒消费者要注意该项特别约定,并判断选择是否进行此项交易。因此,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卖方拒不交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提示,网购中类似的格式条款随处可见,“特价产品,售出不退”、“预售商品不接受7天无理由退货”、“赠品不提供三包服务”等等,这些格式条款往往含有各种各样的消费陷阱,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类似情况,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更大程度上约束商家的经营行为,消费者的权益也更大程度上得到保障。

  而消费者在面对这类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时,更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大胆说不。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提出,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如违反规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2014年4月2日,田某在浩亿达公司于某网络商城设立的“浩亿达食品专营店”买了共计1725元台湾进口的小熊果子牌竹炭花生115罐,买回来以后田某发现竹炭粉根本就不是食品原料,不能食用,于是要求浩亿达公司提供该商品批次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但浩亿达公司拒不提供。田某告到自己所在区的法院,要求浩亿达公司退款。

  浩亿达公司认为,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食品是通过物流渠道运输给田某的,运费包含在了产品价格中,所以,公司将涉诉食品交付给位于广东韵达快递公司的时候已履行完合同,合同履行地为广东省珠海市,故应该把案件移送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顺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货物是由卖家包邮的方式进行销售,货物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为北京市顺义区,田某所在区的法院有权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网购纠纷中买卖双方往往不在同一地区,发生纠纷后,如何才能就近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卖方包邮,消费者在收货地法院可以起诉;如果卖家“不包邮”,只是代办托运,那么发货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同时,法院还要提醒广大网购消费者,如果卖家在交易中单独明示“发生争议由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请谨慎考虑,因为一旦同意此条款的话,恐怕就要“千里迢迢”去诉讼了。(记者 李远方)